中国书画艺术收藏鉴定中心

主管:中国艺术书画家协会有限公司

协会章程


中国艺术书画家协会

 章  程

第一章总 章 

第一条协会名称:中国艺术书画家协会。其英文名:Chinese art painter-calligrapher association(简称:CAPCA)。

第二条 中国艺术书画家协会是由从事书画艺术研究的专家学者等各级各类工作人员组成的全国性书画艺术团体。

第三条 中国艺术书画家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各项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首的党中央周围,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努力提高我国的书画艺术水平,推动我国社会主义书画艺术事业的发展,进一步繁荣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

第四条 中国艺术书画家协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中国艺术书画家协会的会址:北京市丰台区三环新城4号院1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中国艺术书画家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文化产业、文化经济、文化市场、书画艺术研究、社会文化、文物鉴定收藏、对外文化交流、文化艺术中介服务(咨询)等专业方向上的学术研讨活动;

(二)通过会刊发表和传播国内(大陆)书画艺术研究成果及成功经验;

(三)举办各类书画艺术学术讲座(论坛)及短期培训班;

(四)承接政府有关部门及国内(大陆)有关法人、自然人委托的书画艺术学科体系中的科研题目和调研活动及咨询服务;

(五)组织对优秀的书画艺术学术研究成果(含调查报告)的评奖活动;

(六)与国外(境外)有关书画艺术学术的团体、高等院校建立联系,策划、组织 、参与国际性书画艺术学科的学术活动;

(七)邀请、接待国内(境外)的书画艺术专家学者来国内(大陆)讲学(学术交流),推荐、选送国内(大陆)的书画艺术专家学者去国外(境外)访问、进修、讲学、交流;

(八)其他与书画艺术学科的建设与发展有关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两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管理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8年3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